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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一鍋 搶尾牙年菜商機
工商時報【文╱朱錦霞】
農曆年節進入倒數階段,「這一鍋皇室秘藏鍋物」推出「皇室圍爐年菜套餐」,福氣老火湯、迎春麻辣鍋兩種口味,均一價1,988元,約四至六人份,限量贈送《皇室保冷提袋》乙只。《部門聚餐這一鍋,十人份套餐6千有找》搶攻尾牙春酒商機,各大飯店及餐飲業者紛紛推出早鳥優惠專案,「這一鍋皇室秘藏鍋物」今年推出「迎新年•慶豐收」的尾牙春酒十人盛宴,以平均每人不到600元的價格,吸引不少公司行號來電洽詢。 在餐點內容上,能品嚐到招牌的「神仙牛肉」、獲選十大神農獎的「台灣黑豚1983豬五花」、肉片宛如玫瑰花般的「松阪豬肉」、吸睛焦點又富趣味性的「千張豆腐紙」,澎湃的海鮮拼盤,以及滷味三拼、紫金薯球、香蔥油條、丸滑餃類、蔬菜、飲品等多達20多道的豐富食材。
活動詳情請上「這一鍋」官網:www.toponepot.com或上『這一鍋』臉書粉絲團: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toponepot。
孝子提領遺產用作喪葬費用恐觸法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:應注意提領的正確順序與文件
文 / 蔡東利
小明從小對於父親老明就非常孝順,後來老明因為生病,乃將銀行的存摺、印章交給小明,並授權委託小明提領銀行內的款項來支付老明的醫療費及生活費。但後來老明仍因病過世,小明於悲傷之際,想到老明銀行內仍有些許存款,為了讓老明安心離開人世,小明就前往銀行,照舊填寫取款憑證,蓋上老明的印章後,將銀行剩餘款項領出,並用來支付老明的喪葬費用,然而,老明的其他繼承人反對小明此種提領行為,乃一狀告到地檢署、法院。
一般人認為,小明在老明生前時,本來就有得到老明的授權委託,可將老明銀行內的存款提領出來,後來老明死亡,小明繼續將老明的款項領出,並用於喪葬費用,可見小明對老明孝順至極,應獲堪好人好事代表。但法律確不是這麼想的。
民法第6條規定,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是自然人一旦死亡,即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,事實上亦無從為任何意思表示或從事任何行為,從而,行為人在他人之生前,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以代為處理事務之授權,一旦該他人死亡,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,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消滅,自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。本案小明於老明生前雖有得到授權提領款項,然在老明死亡之後,該授權就已經消滅,則小明已無權限可以繼續以老明之名義提領款項。又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,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為要件之一,小明於老明死亡後,既無老明之授權委託,卻私自以老明之名義製作文書,當屬無權製作而偽造,否則,會讓社會一般人,誤認老明猶然生存在世,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、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問題。是若父母在世之時,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、存款事宜,死亡之後,子女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,至於所提領之款項是否使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、喪葬費之用,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成罪與否不生影響。
因此,本案小明正確的作法,應該是出具「存摺或存單」、「存款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戶籍騰本」、「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原始全戶戶藉謄本」、「全體繼承人親持本人身分證、印章」、「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」等文件後,向銀行辦理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,始為正確之提領程序。
(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、士林地檢署檢察官)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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